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的總體要求和部署,現就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適應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機制健全、關系合理、調控有力、秩序規范的管理運行體系,促進事業單位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逐步實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探索事業單位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有效途徑,使工作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鼓勵人才創新創造;堅持改革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與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結合,嚴肅分配紀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進一步明確地方和部門的工資管理職責,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管理辦法,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促進形成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事業單位之間合理的工資分配關系;著眼社會收入分配全局,與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進程相適應,統籌兼顧,妥善處理與相關群體的利益關系,穩慎推進改革。
二、結合清理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
(一)認真做好清理核查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對清理核查后的津貼補貼進行適當歸并,作為規范后的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
(二)合理確定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各地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平、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公務員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績效工資總體水平。根據合理調控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確定當地事業單位本年度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不得高于控制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探索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總量管理辦法。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各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事業單位發放績效工資不得突破核定的總量。
(三)加強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在績效工資中所占比重原則上可相對大一些,一般按月發放。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基礎性績效工資所占比重,可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區別。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要向關鍵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由主管部門確定,與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四)完善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績效考核指導意見,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引導事業單位不斷提高社會公益服務水平。各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把績效考核與分配更好地結合起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
(五)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六)加強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經費保障。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其中: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由事業單位負擔的經費,其經費來源渠道和支出辦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認真做好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三步實施:第一步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第二步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第三步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要認真總結義務教育學校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經驗,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做好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實施工作。要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探索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起步,分階段推進,逐步到位,進度上不搞“一刀切”。要在國家確定的政策框架內,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探索行之有效的辦法。要統籌兼顧,妥善處理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確保平穩順利實施。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要統籌考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與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結合起來。
三、完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
(一)健全事業單位工資水平正常調整機制。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相應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實現工資水平調整的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加強統籌,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水平保持合理關系。優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提高基本工資所占比重。
(二)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完善工資分級管理體制,合理劃分中央、地方和部門的管理權限,逐步形成統分結合、責權清晰、運轉協調、監督有力的宏觀調控機制。合理調控地區間、行業間事業單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將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注重綜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和其他社會群體的合理收入分配關系。
(三)規范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范管理辦法,明確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基本條件,健全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動態調整機制,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除國務院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標準。
(四)完善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政策。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為國家作出重大貢獻的杰出人才,經國家批準可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準。繼續實行院士津貼和政府特殊津貼。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研究建立重要人才國家投保制度。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
(五)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根據事業單位改革進程適時開展試點,在有條件的事業單位探索制定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政策。結合考核合理確定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六)進一步加強工資分配管理。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事業單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加強工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收入分配紀律,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