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學環境,嚴格和規范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系指由教師、管理人員、服務人員以及管理、服務部門所造成的直接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環境和教學質量的責任事故。教學事故按情節輕重分重大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一般教學事故。
第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一)在教學中向學生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言論,造成嚴重后果。
(二)在課堂上發牢騷、泄私憤、講臟話,影響極壞,對學生及其他人員身心造成嚴重傷害。
(三)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學生受到嚴重人身傷害。
(四)向學生泄露考題,或協助學生作弊,造成嚴重后果。
(五)徇私舞弊或對學生進行打擊報復,影響惡劣者。
(六)閱卷、成績評定或成績報送錯誤率超過20%。
(七)一學期無故曠課6學時及以上。
(八)未經教學系(院)部和教務處批準,舍棄學期授課計劃規定的課程教學內容30%以上。
(九)按授課計劃規定的作業不布置或不批改達60%以上。
(十)工作人員或監考人員工作失職,導致一個考場試卷丟失。
(十一)其它程度相當的教學事故。
第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
(一)教師不服從教學、監考等工作安排,勸說無效。
(二)出現一次無故缺課、監考缺席,或擅自停課、停考。
(三)未經教學系(院)部和教務處批準,舍棄學期授課計劃規定的課程教學內容25%以上但不足35%。
(四)按授課計劃規定的作業不布置或不批改達50%以上但不足65%。
(五)不接受學生正確意見,打擊報復,影響較大者。
(六)貶損、侮辱、體罰學生,影響較大者。
(七)擅自向學生強制性推銷教材、書刊、資料。
(八)試題嚴重出錯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九)考試命題、試卷印制及保管過程中,因工作不認真,造成漏題。
(十)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考場秩序混亂、試卷丟失或漏收。
(十一)閱卷、成績評定或成績報送錯誤率超過5%,但不超過20%。
(十二)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共財產損失1000~5000元或學生人身傷害。
(十三)因管理部門或人員工作失職,造成上課空堂或上課、考試等不能正常進行。
(十四)其他程度相當的教學事故。
第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
(一)非緊急或特殊情況,未經教學系(院)部、教務處同意,擅自變動上課時間或地點,或擅自占用教學場地,影響教學秩序。
(二)未經教學系(院)部和教務處批準,擅自請人代課、互相竄課。
(三)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3分鐘以上。
(四)上課、考試時間打接電話、談非課程內容或未將手機設置為無聲狀態,導致響鈴干擾上課、考試秩序。
(五)上課、監考時抽煙、吃食物。
(六)監考時遲到、早退、擅離考場,或看書報、做答案、閑談等。
(七)上課無教案。
(八)擅自將上課時間改為自習或與本課程教學無關的其他用途。
(九)實踐教學內容安排少或準備不充分,未按教學大綱(標準)要求完成相應教學內容。
(十)實踐教學中不進行認真指導,做與教學無關的其他事情,或者擅離教學場地,指導時間未達到規定。
(十一)在一個學期的教學中按計劃規定的作業不布置或不批改達25%以上,但未達到50%。
(十二)擅自不按教學計劃進度講課,超前或滯后8學時以上。
(十三)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實習等實踐教學無任務書和指導書。
(十四)上課著裝不得體,有失教師身份。
(十五)向學生散布不負責任的言論,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十六)不按規定命題,試題明顯不符合要求。
(十七)命題教師不按規定時間提交試題。
(十八)錯閱試卷、錯評、漏登成績。
(十九)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共財產損失1000元以下。
(二十)不按規定時間上報教學文件、材料、成績等。
(二十一)安排教學任務出現錯、漏,影響正常教學。
(二十二)未經教務處同意擅自調用上課的學生參加其他活動,或擅自停學生的課。
(二十三)其他程度相當的教學事故。
第六條 教學事故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教務處、教學系(院)部為教學事故責任的認定部門,事故發現者有義務和權利報告教學系(院)部、教務處。
(二)教學事故發現者(教師、學生、教學管理人員、教學督導、各級領導)當天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系(院)部、教務處反映事故責任者具體違紀行為。以口頭形式報告時,受理者應作好記錄,報告人和記錄人均應簽名。
(三)教務處與事故責任者所在部門聯合調查核實違紀事實,并責令事故責任者寫出書面材料或檢查。
(四)教務處實事求是地填寫《衡陽技師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并通知事故責任人所在教學系(院)部,由事故責任人所在教學系(院)部進行調查核實,并簽署意見。
(五)重大教學事故由院長核定,嚴重教學事故由分管教學的副院長核定,一般教學事故由教務處核定。核定后送組織人事處。
(六)組織人事處根據事故級別執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事故責任人所在教學系(院)部及時將處理決定通知事故責任人,并進行教育。教學事故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如果對認定的事實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10天之內向上一級領導申訴、反映。
第七條 教學事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學期內有3次一般教學事故,即為1次嚴重教學法事故;一學期內有3次嚴重教學事故,即為1次重大教學事故。
(二)一般教學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者寫出書面檢查,不計當堂課課時并取消本學年度的評優評先資格。
(三)嚴重教學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者寫出書面檢查,進行全院通報批評,取消本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和當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四)重大教學事故處理:除按上述嚴重教學事故處理外,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事故責任人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本學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處理。
第八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但尚未構成教學事故的行為責任人,應進行批評教育。
第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 衡陽技師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
附件
衡陽技師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
責任人 姓名 | 教學事故發生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校歷 第 周 星期 第 節 | |
事故 事項 | |||
教學事故具體內容(舉報人或舉報部門) |
簽 名: 年 月 日 | ||
責任人部門意見(含教學事故等級核定) |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
教 務 處 意 見 |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
教學 副院長 意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
組織 人事處 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
院領導 審批意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四份,事故責任人、事故責任人部門、教務處、組織人事處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