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技師學院教材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教材選用的標準
本管理辦法所稱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實物教材和聲像視聽教材等,學院特別鼓勵教師使用能提高教學效果的聲像視聽教材。
(一)選用的教材應與專業層次相符,符合職業教育教學規律,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實踐技能。
(二)選用的教材應符合本門課程教學大綱(標準)的要求,應能滿足教學需要,實現教學目標。
(三)教材的內容具有先進性,原則上應選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未經修訂的重版教材的出版時間按第一次印刷時間計算。
(四)教師選用教材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首先應選用教育部、人社部國家級規劃教材、精品教材或獲獎教材;其次是行業部委統編教材或省部級獲獎的教材;再次是其他教材。教師選用順序靠后的教材應有充足的理由。
經過學院批準出版的校本教材或經學院批準由本院教師擔任主編或參編的教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未經學院批準由我院教師主編或參編的教材,在不符合上述選用條件時不得使用。
沒有合適的教材,教師可以暫時使用自編講義或其他形式的教材,并及時提出教材建設的意見。
(五)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基礎上,教師應適當考慮選用價格適宜的教材。
(六)學院統一開設的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等課程,凡課程標準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者,原則上應選用同一種教材。
(七)文化基礎課應選用國家教育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規定的統編教材。
第二條 教材選用的程序
(一)各系(院)部要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標準和課程教學標準的要求,組織各任課教師對本課程的國內教材建設及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研究,掌握本課程現有教材的出版及使用情況,制定本系(院)部的教材選用方案。
(二)選用教材要先由主講教師根據本課程發展和教學改革的需要,初步提出選用教材書目并填寫《教材選用征訂表》報所在教研室,教研室組織課程骨干教師對初選教材進行認真地分析和研究,初步確認后報系(院)部學術委員會審核論證,審核通過后由各系(院)部主任簽署意見報學院教務處。
教材選用涉及到不同系(院)部任課教師的,由相關各系(院)部按上述程序共同協商后提出選用教材的書目報學院教務處。
(三)教務處按照教材選用的要求對各系(院)部上報的教材選用書目進行核定,并報分管教學的院領導批準。對不符合教材選用要求的書目退回相應系(院)部。必要時,教務處可組織相關專家對教材選用情況進行論證。
(四)經批準的教材選用書目由教務處統一備案,并列入教材購置計劃,由教務處根據《招投標管理制度》統一訂購發放。
(五)教務處建立教材樣本庫,定期對選用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教材使用更新的意見。
(六)教材的選用審批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每學年進行一次,也可以每學期進行一次,但以不耽誤教材的訂購發放為前提。需要更改教材的,應重新申報、審批。不得因任課教師變化而擅自改變所選用教材。
(七)為保證教學質量,任課教師在授課期間應對所用教材的適用性向學生進行調查,提出教材選用的建議。
(八)任課教師或有關系(院)部不按照本規定執行,擅自選用或銷售教材,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三條 校本教材的使用規定
(一)校本教材是指由本校教師自行編制且只限于本校內使用的教材。
(二)校本教材必須切合學院實際、符合自身需要。
(三)校本教材在出版前必須先經所在教研室集體修改,再由系(院)部學術委員會審核論證后報院學術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后才能出版。
(四)校本教材必須由正規出版社出版。
第四條 教材采購
教材的采購嚴格執行學院《物資采購制度》和《招投標管理制度》。
第五條 教材的保管與發放
(一)教材的保管與發放必須由教材管理員專人負責。
(二)必須建立教材出入庫臺賬。
(三)多余的教材要妥善保管,能作下一年度用的一定要用,不得浪費。
第六條 教材使用的紀律要求
(一)嚴禁使用盜版和非法出版的教材。
(二)嚴禁在教材的征訂和采購過程中收受紅包、禮金、回扣、接受宴請等違規違紀行為。
(三)嚴禁不按規定和程序采購和使用教材。
第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起始行。
第八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